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完善合宪性审查制度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不断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健全保证宪法实施制度体系,完善合宪性审查体制机制和程序,推动合宪性审查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为全面实施宪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一、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合宪性审查的决策部署和重大举措
进入新时代以来,宪法实施被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并就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监督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提高合宪性审查工作质量、加强合宪性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提高合宪性审查能力和质量等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自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首次明确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以来,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党的二十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相继就推进合宪性审查及相关工作进行部署,为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和根本保障。
(一)对合宪性审查进行战略部署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这是党中央首次明确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也是第一次在党的代表大会文件中对合宪性审查工作作出战略部署,对我国宪法事业和宪法工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大现实意义,开启了我国合宪性审查的新时代。
(二)确定推进合宪性审查的主体
2018年3月,党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并进一步明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职责。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并赋予其承担宪法实施和监督等具体工作职责,这是新中国国家机构组织建设史上的第一次,对我国宪法实施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印发合宪性审查的指导性文件
2020年2月,党中央印发关于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对合宪性审查工作作出具体部署。2021年1月,党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对合宪性审查作出如下安排: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担负起宪法监督职责,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二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和作出的决定决议,应当确保符合宪法规定、宪法精神;三是健全合宪性审查制度,明确合宪性审查的原则、内容、程序;四是建立健全涉及宪法问题的事先审查和咨询制度,有关方面拟出台的法规、条例、规章、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重大举措,凡涉及宪法有关规定如何理解、实施、适用问题的,都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合宪性审查请求;五是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应当注重审查是否存在不符合宪法规定和精神的内容。上述指导性文件的出台,为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构建和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目标指引和行动指南。
(四)新征程上对合宪性审查的新要求
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宪法权威。同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之际发表的署名文章中强调:“要完善宪法监督制度,推进宪法监督的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高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积极回应社会各方面对涉宪问题的关切。”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提高立法质量”。这是党中央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对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确立的新目标和新任务,为我国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完善合宪性审查制度指明了方向。
二、新时代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制度建设与完善
新时代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通过修改宪法、立法法、全国人大组织法、监督法,制定关于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等法律,建立健全合宪性审查体制机制和程序,全面推进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一)完善合宪性审查的组织保障
为了落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的“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同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承担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同年10月,经党中央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法制工作委员会设立宪法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履行宪法方面有关职责提供服务保障。202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批准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工作规则,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依法履行统一审议法律案中的合宪性审查职能,并就有关方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合宪性审查请求提出审查意见或者研究意见。
此外,根据202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全国人大组织法》)、2023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和2024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在我国,除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外,还有另外两类主体可以依法开展合宪性审查,即全国人大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这两类主体开展合宪性审查的具体情形为:对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的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中的合宪性涉宪性问题,以及《立法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针对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合宪性涉宪性审查要求,由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研究。对于其他主体针对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合宪性审查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二)建立健全合宪性审查的体制机制和程序
2023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立法法》作出重要修改,确立依宪立法原则,在总则部分第五条中明确规定“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建立合宪性审查制度,规定法律案起草、审议阶段以及备案审查中的合宪性审查,并设立了主动审查、专项审查等机制。
1.建立针对法律案的合宪性审查制度。为了保证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体现宪法权威,新修改的《立法法》建立了法律草案起草和审议阶段的合宪性审查机制,具体规定如下:在提出法律案时,提出法律案的主体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在法律草案的说明中应当包括“涉及合宪性问题的相关意见”;对于列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后,对法律草案中涉及的合宪性问题,应当在“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2.完善对法规、条例的合宪性审查制度。为了充分发挥备案审查的合宪性审查功能,确保法规、条例符合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新修改的《立法法》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健全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合宪性审查的程序机制:一是明确可以提出合宪性审查的主体及提出的方式。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认为法规、条例同宪法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问题”时,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或者建议启动合宪性审查。二是明确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可以开展合宪性审查的主体、审查的标准、审查的程序以及审查后区分不同情况可以采用的处理方式。
(三)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实现合宪性审查对象的全覆盖,健全完善合宪性审查的制度体系
1.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将合宪性审查范围拓展至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和协定。2023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首次作出“国家依照宪法和法律缔结或者参加条约和协定”“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和协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等具有宪制性意义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条约、协定的合宪性审查机制提供法律依据。
2.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加强备案审查工作中的合宪性涉宪性审查。202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进一步完善了备案审查中的合宪性涉宪性审查制度建设:一是将监察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纳入合宪性审查范畴,实现备案审查工作的合宪性审查对象全覆盖。二是进一步明确合宪性审查标准,即“注重审查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不符合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的内容”。三是建立合宪性审查沟通机制,完善督促纠正程序。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规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纠正和撤销与宪法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之前,备案审查机关可以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推动制定机关自主修改或者废止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并区分不同情形规定了审查中止和终止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此外,202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作出重要修改,增加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进行合宪性审查的程序机制和处置方式,为依法有效开展合宪性审查工作,保证宪法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三、新时代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实践及其发展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法定职责。在党的十八大之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履行宪法监督职责的过程中,采用不同的方式,对有关法律案是否符合宪法规定和精神进行审查,并在相关决定、法律草案说明或者审结报告中进行说明。其中,1998年3月,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田纪云在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所做的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到“合宪性审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进入新时代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合宪性审查的部署要求,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扎实推动合宪性审查各项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一)开展全链条式的合宪性审查
在合宪性审查工作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事前、事中、事后审查全面推进,努力在每一个环节都把好宪法关。
1.对涉宪性问题进行事前审查和咨询。根据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有关文件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方面在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规章,拟定重要政策和重大举措的过程中提出的涉宪性问题进行合宪性审查研究,保证法律法规和制度政策同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相符合。例如,2021年,国务院在起草审计法修改草案的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审计署职权和审计事项范围的扩大问题提出合宪性研究意见,明确在宪法框架下扩展审计范围,保证党中央改革审计管理体制的重大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2.对统一审议的法律案进行事中合宪性审查。根据我国《宪法》《立法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依法对所有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的法律草案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进行合宪性审查,对法律案中的合宪性涉宪性问题进行审查研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适当处理,及时发现和纠正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确保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
3.对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进行事后合宪性审查。根据我国《立法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原则,综合运用依申请审查、主动审查、专项审查、移送审查和联合审查等方式,对所有报备的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依法撤销、纠正或者处理与宪法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问题的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维护宪法权威和法制统一。
(二)推动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常态化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推动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常态化。
1.将合宪性审查列入年度工作计划。自2018年开始,“推进合宪性审查”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立法工作规划,并于2020年开始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自2021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年度工作要点、立法工作计划和监督工作计划中,都有关于加强宪法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完善合宪性审查制度的要求。通过年度工作计划对合宪性审查及相关工作进行部署,扎实推动合宪性审查制度建设和实践的常态化。
2.实现法律案统一审议中合宪性审查的常态化。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是在立法工作中开展合宪性审查的重要环节,也是依宪立法的关键阶段。自十三届全国人大以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统一审议法律案的过程中,坚持对所有法律草案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进行合宪性审查,在修改情况汇报、审议结果报告中提出研究意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安排,并在实践中形成了合宪性审查的完整工作流程。
3.实现备案审查工作中合宪性审查的常态化。通过备案审查对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是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显著特色,也是维护和保证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的重要环节和保障。近年来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备案审查中注重加强合宪性审查研究,通过妥善处理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民族地区推广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强制亲子鉴定、因犯罪受刑事处罚人员能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涉罪人员从业限制或者禁止等合宪性涉宪性问题,切实维护宪法权威和国家法制统一。
(三)推动合宪性审查的显性化
合宪性审查作为中国特色宪法监督制度和实践,其生命力不仅在于运行的常态化,还在于运行的公开性以及纠正不符合宪法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政策的刚性。自党的十九大以来,随着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不断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扎实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及时披露合宪性审查工作进展情况,依法坚决纠正违宪行为,推动我国合宪性审查走向显性化。
另外,随着备案审查工作的深入推进,备案审查中的合宪性审查逐渐呈显性化态势。自2017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已经连续八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其中就包含开展合宪性审查以及督促纠正不符合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的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例如,2024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提到,有的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因犯罪受刑事处罚人员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有公民认为这一规定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提出审查建议。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审查研究指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实施我国宪法有关规定的具体体现,属于保障民生的兜底性制度安排,“将涉罪有关人员排除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之外,与宪法有关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不符。”通过及时督促纠正不符合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的规范性文件,有效维护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进一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完善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建议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其中关于“加强宪法法律实施和监督,完善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制度机制。加强立法规划和立法审查,提高立法质量”的部署要求为我国继续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完善合宪性审查制度指明了方向。结合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特点和开展合宪性审查实践的情况,未来应当坚持全面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健全完善合宪性审查的相关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合宪性审查在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维护宪法权威和法制统一方面的功能作用。
(一)全面推进合宪性审查,实现合宪性审查的全覆盖
当前我国合宪性审查工作主要集中在事中和事后阶段,审查对象主要是统一审议中的法律案和备案审查中的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从全面落实合宪性审查制度的要求来看,未来应当注重加强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1.强化事前审查和咨询工作。按照《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的部署要求,我国建立了涉宪性问题的事先审查和咨询制度。据此,有关方面在拟出台法规规章、重要政策和重大举措时,对其中存在的涉宪性问题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合宪性审查请求,由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合宪性审查意见。这种事先的合宪性咨询和审查活动,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对于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保证立法和重大政策举措符合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降低后续立法和制度决策的成本具有重大意义。目前虽然我国已经开始了涉宪性问题的事先审查和咨询实践,但是距离常态化和显性化要求仍存在较大差距,需要进一步加强。
2.推动对条约和协定的合宪性审查。我国《对外关系法》中关于“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和协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的规定,确立了“宪法优于条约”原则,明确了我国宪法在涉外法治建设中的最高法律地位、法律效力和法律权威,为对条约和协定进行合宪性审查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了保证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符合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应当建立健全有关条约、协定的合宪性审查机制,及时解决其中的合宪性涉宪性问题。具体做法可以参照法律案的合宪性审查模式,即:首先,在缔结或者参加阶段,有关部门对于条约和协定中存在的合宪性涉宪性问题,应当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合宪性审查请求;其次,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者加入时,有关部门在条约或者协定的提案说明中应包括涉及合宪性问题的相关意见;最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条约或者协定提案时,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如外事委员会)对提案中的合宪性问题进行说明或者提出审议意见。
(二)进一步完善合宪性审查中的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宪法解释与合宪性审查工作密切相关。开展宪法解释是推进合宪性审查的必经环节和程序,能否准确理解、认识和把握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作出正确合理的宪法解释,对于有效开展合宪性审查工作至关重要。从一定意义上讲,在合宪性审查过程中,无论是在事前审查和咨询阶段,还是在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的事中审查阶段,亦或在对生效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进行的事后备案审查阶段,都存在宪法解释。这类解释有的是对宪法理解和适用问题作出的说明和回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备案审查中对因犯罪受刑事处罚人员能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问题所做的回应;有的则是对宪法有关规定的含义提出的解释性研究意见,如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对我国宪法关于计划生育规定的说明。无论哪一种形式,都能够及时回应社会关于宪法问题的关切,具有重要意义。
进入新时代以来,为了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党中央就健全完善和有效落实我国宪法解释机制作出系列部署安排。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采用务实管用的方式积极稳妥回应社会各方面有关宪法问题的关切,探索在合宪性审查过程中对宪法规定作出必要说理阐释,说明有关情况,提出研究意见,保障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顺利落地,努力实现宪法稳定性与适应性的统一。未来在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宪法解释相关问题的研究,厘清“合宪性”“涉宪性”的边界,明确“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的内涵及其适用标准,确定合宪性审查中宪法解释(包括宪法解释性研究意见、宪法问题的说明和回应等)的效力等,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充分发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的职能作用,规范宪法解释的启动程序、审议程序、表决程序等,实现合宪性审查中宪法解释的制度化、程序化。
(三)探索建立合宪性审查典型案例发布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深刻揭示出典型案例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作用。在我国宪法实施和监督实践中,每一次合宪性审查,无论其结果是确定审查对象合宪还是违背宪法规定、原则或者精神,都是一个个生动的宪法监督和实施案例。这些案例有的关乎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有的关乎国家机构的职能权限,有的关乎重要政策、重大举措的制定。适时公布合宪性审查典型案例,不仅能够及时回应社会各方面对宪法问题的关切,而且有助于宣传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成效,提高合宪性审查的影响力,推动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显性化。
自2017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通过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披露了不少关于合宪性审查的典型案例,法制工作委员会宪法室自2022年以来公开发表的关于上年度宪法实施情况的文章中,也有关于开展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典型案例。这两类案例侧重点不同,均构成我国合宪性审查案例的主要来源。未来建立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典型案例发布制度,应当注重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确定合宪性审查典型案例的遴选标准、遴选程序和体例要求。考虑到合宪性审查典型案例对宪制中的特殊作用,在确定遴选标准时,应突出案例的政治效果、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通过设定规范的遴选程序和严谨的体例格式,确保所选案例的规范性、权威性。二是明确案例发布的主体和范围。关于合宪性审查案例的发布主体,可以根据案例的用途、案例的来源以及案例的性质类型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布。在考虑案例发布的范围时,应当结合案件类型,根据具体情况,考虑面向社会发布或者在一定范围内发布。三是建立定期或者不定期发布机制。如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期间或者在每年宪法日、宪法宣传周等发布合宪性审查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对于推进合宪性审查,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全社会宪法自觉,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功能作用。
上一条: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成就和宝贵经验 下一条:以系统思维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科学性和党领导政法工作制度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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